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珠算心算协会,英文译名 :Chinese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Association ,缩写为: CAMA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各地方性珠算心算协会以及相关的民间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扬珠算文化,发挥珠算心算的计算、教育和启智功能,坚持以珠心算教育为重点,促进珠算心算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点: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㈠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珠算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完善珠算文化保护制度,促进珠算珠心算传承保护发展;

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珠算珠心算教育发展规划,促进珠算珠心算教育规范发展;

㈢ 组织珠算珠心算理论研究,探索珠心算的教育和开发儿童智力潜能的作用,开展学术交流;

㈣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珠算珠心算鉴定,统一印制发行珠算珠心算鉴定证书以及鉴定员、裁判员证书等;

㈤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珠算珠心算比赛办法,组织珠算珠心算比赛;

㈥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选珠算珠心算教学和科研优秀成果;

㈦ 开展珠算珠心算教育培训、咨询工作;

㈧ 推动民营教育机构开展珠算珠心算教育工作;

㈨ 开展珠算珠心算宣传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珠算珠心算书籍、报刊、资料、软件和音像制品,提供珠算珠心算教学咨询等服务,维护、拓展网站建设;

㈩ 开展国际交往,发展友好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为地方性珠算心算协会以及珠算心算相关民间机构和传承保护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会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积极开展珠算珠心算传承保护和发展工作;

㈣ 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㈢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㈡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㈢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㈣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㈤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㈥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㈢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㈣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㈤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㈦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㈧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㈨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珠算珠心算领域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秘书处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或其他资助;

㈣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咨询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基金;

㈦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财会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近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以珠算二字汉语拼音各第一个字母( ZS )组成菱珠图形为轮廓线,中间圆珠串档,构成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会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71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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